假释考验期间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漏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在前罪判决之后没有判决的漏罪,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要撤销假释,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合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数罪并罚的刑期。
一、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1、一人犯数罪。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可以提前释放假释吗
不等于。假释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条件是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发现应当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况,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则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处理。
三、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该款未对应当撤销假释罪犯犯新罪的发现时间作限制,因此只要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何时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有学者把假释的撤销分为必要撤销和相对撤销两种类型,罪犯在假释期限内再犯新罪属必要撤销,应当撤销假释,无任何余地。
有人更进一步认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只要所犯新罪未过追诉时效期限,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此观点值得肯定。因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即使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也应当撤销其假释。它体现了刑法对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从严处罚的精神。
第二,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此款虽为新增内容,但其对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罪犯有漏罪的,应否撤销假释,未作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事立法精神,对于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罪犯有漏罪的,不应当撤销假释。若漏罪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对漏罪单独判决,不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然而,对罪犯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表现,其不仅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间具有外在的悔改表现,即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悔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更要求罪犯在思想深处具有内在的、实质性的悔改表现,即深挖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彻底交代所有罪行,不隐瞒漏罪。所以,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隐瞒漏罪的,即使该漏罪是罪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也应认为其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假释条件,应当撤销假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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