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建议参考上面的内容,按照我国的规定来推出全装修方式,也要参考当地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1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建议参考上面的内容,按照我国的规定来推出全装修方式,也要参考当地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2种观点: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5]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厅,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我国绿色建筑建设的指导,促进绿色建筑及相关技术健康发展,建设部与科技部联合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组织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认真开展技术培训和试点示范,积极推进本地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与监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产品生产企业,要遵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内容,调整和完善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树立绿色建筑意识,强化绿色建筑导向,建立健全实施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机制,培养骨干技术人才,逐步形成本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程实践的特点,确立核心竞争力。 三、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要按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要求,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强自主技术创新,强化技术的优化集成和工程化配套,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形成绿色建筑技术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建议参考上面的内容,按照我国的规定来推出全装修方式,也要参考当地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忽略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城市生态环境失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也让环境治理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国内城市环境污染的现状,并从几个方面提出了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1、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2、优化城市发展规划。3、加强环境保护监理。4、加大环境治理的投入。5、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建议参考上面的内容,按照我国的规定来推出全装修方式,也要参考当地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1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建议参考上面的内容,按照我国的规定来推出全装修方式,也要参考当地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建议参考上面的内容,按照我国的规定来推出全装修方式,也要参考当地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查国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基础上进行修订完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完善资源节约标准的要求,总结近年来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的第一部多目标、多层次的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1种观点: 一、保证种植土质量及厚度的措施1、栽植前应根据土壤的理化性质、地下水、湖水矿化度进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栽植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PH值大于8.5时,必须采取土壤改良措施。(2)土壤全盐含量低于0.3%时,可按规定整地、挖栽植穴。(3)土壤全盐含量在0.3%—0.5%时,应用科学手段改良或进行换土。(4)土壤全盐含量在0.5%以上时,应采取综合改土措施。(5)土壤容量应在1.3g/cm3。(6)土壤颗径应小于3cm。(7)土壤不应含有建筑渣土和其他有害物。二、保证苗木质量及草坪覆盖率措施1、苗木的选苗确定:采购人首先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苗木品种,做好标记。苗木应具有挺直的树干,长势好,外形美观;自检无病虫害,不缺,不残,无机械损伤;系发达、色正,叶绿,树冠丰满,无虫蛀。2、苗木的起苗和包装苗木的起苗应根据本品种的适应性或季节需要,留置一定长度根系或土球,以保证其成活率。土球直径一般是苗木胸径的8-10倍,保证不散台,不凉根。起苗时做到白天起苗,夜间运输,夏季存苗时用遮阴材料遮盖做到不伤苗。必要时由专人喷水做到不伤不晒不失水。3、运输过程中的事项(1)运输的工具:乔木应是大型加长车,以保证苗木不外露不垂地,不伤苗。运输过程中不散落。(2)运输的时间:要求做到争取傍晚或夜间进行,夏季太阳较热时白天不允许运输。(3)运输中的保护工作:大型乔木含水较多,苗木应专人保护做到运输中加苫盖布,或用塑料布包裹,以防止水分蒸发,避免死苗现象发生。(4)运输装车工作:绿篱装卸时应轻装,轻放,防止损伤苗木。装车时苗木较小时应码放整齐,苗间灭放保温材料全面遮盖、捆扎牢固,保证苗木完好无损。(5)大型乔木装车时根部朝前,尾朝后。装车困牢,要求树冠摆正捆牢中途不散扣、覆盖不丢失。中途苗木不滚动。(6)如途中运输路途较长时应用浇水保湿,并做到中途多检查,以防发生意外。卸车时应用大型吊车卸下大型带土球或土台的乔木,吊装时允许吊装土球或者包装物,不允许捆树、吊树干的现象发生,做到不伤枝、干、皮。绿化(greening,planting)栽种植物以改善环境的活动。绿化指的是栽植防护林、路旁树木、农作物以及居民区和公园内的各种植物等。绿化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
第2种观点: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5]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厅,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我国绿色建筑建设的指导,促进绿色建筑及相关技术健康发展,建设部与科技部联合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组织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认真开展技术培训和试点示范,积极推进本地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与监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产品生产企业,要遵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内容,调整和完善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树立绿色建筑意识,强化绿色建筑导向,建立健全实施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机制,培养骨干技术人才,逐步形成本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程实践的特点,确立核心竞争力。 三、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要按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要求,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强自主技术创新,强化技术的优化集成和工程化配套,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形成绿色建筑技术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土石方开挖工程。2.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4.基坑支护工程。5.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