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
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章。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章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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